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3月1日起,《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正式實施。十多年來,我國政府采購總規模不斷擴大,但也暴露出質量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法制化,構建規范透明、公平競爭、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先針對政府采購中曾經出現的豪華采購和超標采購進行了規定,政府采購要明確采購的需求,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的確定采購需求,明確采購需求成為政府采購的重要目標和依據,并且規定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來進行確定。其次是壓縮了采購中的暗箱操作的空間,要求全采購流程必須要公開。條例規定,政府采購的項目信息,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發布,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應該在采購文件中公開,而中標單一供應商的名稱也必須在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此外,像采購文件、中標的結果、成交的結果以及采購合同也必須都要公開。此外,還要防止評審專家進行操縱。條例對于政府采購的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和推出這些環節都做了全面的規定,從而確保評審的專家是隨機產生的,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對于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的失信懲戒行為,除了把評審專家的行為納入到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進行記錄之外,根據不同的行為和信用者還對評審專家的評審,推出了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得評審費用,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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