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爐具網獲悉,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對《北京市農機成套裝備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指出,對于糧食烘干中心成套裝備,中央資金補貼測算比例為30%,成套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糧食烘干中心成套裝備要求如下:符合環保、規劃等相關要求。
試點期限:2023年5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在試點期限內建成(以發票日期為準,日光溫室及塑料大棚成套裝備含在原址全新更換骨架的溫室大棚)且符合相關條件并核驗通過的成套裝備可以享受補貼。
試點區域:在本市順義區、大興區、昌平區、平谷區、房山區、通州區、懷柔區、密云區、延慶區、門頭溝區、豐臺區、朝陽區、海淀區13個涉農區和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組織實施。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視同區級統一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管理。
補貼標準:補貼產品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依據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進行測算,原則上中央資金補貼測算比例為30%,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最終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補貼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成套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每個購機者年度可根據實際情況購置多套成套裝備,個人年度內享受中央補貼資金不超過12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中央補貼資金不超過240萬元。同時利用市級資金進行20%的累加補貼。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最終產品或具體檔次的市級補貼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20%上下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
關于對《北京市農機成套裝備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2021—2023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京政農發〔2021〕102號)有關規定,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農機成套裝備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2023年10月07日至2023年11月06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bjsnjb@126.com
2.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裕民中路6號,郵編100029,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農機管理處收。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聯系電話:010-82078414
4.傳真:010-82031942
5.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10月07日
附件1:《北京市農機成套裝備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doc.doc
附件2:《北京市農機成套裝備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doc
附件3:征求意見反饋表.doc
北京市農機成套裝備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按照《“十四五”全國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農機發〔2021〕2號)、《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北京市農業機械化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23—2025年)》(京政農發〔2022〕143號)等文件要求,我市決定開展智慧農場成套裝備等農機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2021—2023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京政農發〔2021〕102號)要求,結合我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實際,將智慧農場成套裝備、設施農業成套裝備、糧食烘干中心成套裝備納入我市農機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范圍,利用中央、市級兩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補貼建設,加快補齊我市農業農村發展短板,為我市率先基本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裝備支撐。
二、試點期限和試點區域
(一) 試點期限
為穩定政策預期,農機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期限為2023年5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在試點期限內建成(以發票日期為準,日光溫室及塑料大棚成套裝備含在原址全新更換骨架的溫室大棚)且符合相關條件并核驗通過的成套裝備可以享受補貼。
(二) 試點區域
在本市順義區、大興區、昌平區、平谷區、房山區、通州區、懷柔區、密云區、延慶區、門頭溝區、豐臺區、朝陽區、海淀區13個涉農區和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組織實施。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視同區級統一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管理。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或“建設主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1.智慧農場成套裝備要求如下:
(1)智慧農場試點主要支持種植小麥、玉米、水稻、露地菜或含以上作物的倒茬輪作農場,每個智慧農場申報地塊面積不低于200畝。
(2)智慧農場所有監測、采集、作業數據都應實時上傳到全市統一的北京市農業農村綜合管理平臺-農機裝備綜合管理系統,并保證數據正常采集至少6年。
2.設施農業成套裝備要求如下:
(1)應有土地證明材料。
(2)選址和建設應符合我市設施農業用地要求。
(3)日光溫室和塑料大棚起補面積為單棟均不低于400平方米,起補面積指日光溫室室內面積(日光溫室不含耳房),原則上須集中連片建設,設施面積申請規模均不低于3000平方米。
3.糧食烘干中心成套裝備要求如下:
符合環保、規劃等相關要求。
(二)補貼標準
補貼產品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依據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進行測算,原則上中央資金補貼測算比例為30%,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最終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補貼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成套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每個購機者年度可根據實際情況購置多套成套裝備,個人年度內享受中央補貼資金不超過12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中央補貼資金不超過240萬元。
同時利用市級資金進行20%的累加補貼。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最終產品或具體檔次的市級補貼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20%上下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
各類成套裝備購置補貼額一覽表見附件1。
(三)補貼資金
優先使用上一年度農機補貼結余資金,再利用不超過當年中央農機補貼資金總量的40%進行新產品補貼。
四、試點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
(一)產品條件
試點產品應符合先進性、適用性、合規性、安全性和宜機化等要求,具體如下:
1.先進性方面:成套裝備或其主要設備應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或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智慧農場成套裝備配套的軟件管理系統應擁有軟件著作權證書。
2.適用性方面:成套裝備在我市已有一定的實地應用數量(其中智慧農場成套裝備已在我市推廣應用規模在200畝以上;日光溫室和塑料大棚分別不少于3000平方米;糧食烘干中心成套裝備應用數量不少于3家用戶),且應用效果良好,有使用同類成套裝備的用戶出具的適用性評價證明。
3.合規性方面:先行試點的3個成套裝備質量應分別符合《成套裝備技術規范(試行)》(見附件2)的要求,其結構、材質、性能、建設安裝、竣工驗收等方面不低于國家、行業、團體或企業標準規定的要求,且不包括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墻體等。被農業農村部或全國各省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暫停、取消補貼資格還未恢復的、國家質檢部門產品質量抽查中不合格的產品不得補貼。
4.安全性方面:成套裝備應符合相關安全性要求,相關設備顯要位置應有安全標志。
5.宜機化方面:成套裝備應當充分考慮宜機化作業,實現工藝、設施、設備相融合,運行順暢,操作、檢修方便;溫室大棚建設要符合設施農業標準化、宜機化發展方向,生產區無機械化生產障礙,滿足機械作業和進出條件。
6.銘牌要求:成套裝備或主要設備應有永久性銘牌,標明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執行標準、生產日期等信息。
(二)生產企業條件
本著保證產品質量、保障購機者權益的原則,參與試點的成套裝備生產企業原則上由主要設施裝備生產企業一家集成,且應具備以下條件:
1.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有補貼產品生產和經營相關內容。補貼產品須有企業標準、質量檢測報告和產品合格證。
2.企業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3.有固定生產場所,具備生產成套裝備或其主要設備的條件和生產技術人員,能夠提供安裝服務和售后服務。
4.自行選擇集成成套裝備組成部分,并保證生產或所選設備均為出廠新品,保證其質量、性能指標要求。對選配設備生產企業的產品進行管理、監督并負主體責任。
5.企業自愿申請將產品列入補貼試點,并承諾承擔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應責任和義務,明確企業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與購機者簽訂《知情同意書》,提示購機者知悉產品使用風險,引導理性購買。
6.須進行用戶培訓(重點對補貼產品操作、與其他農機具操作配合等進行培訓;日光溫室及塑料大棚還應對防范風、雪、雨等自然災害以及防火等進行培訓),并形成培訓記錄。配合相關部門核驗和抽查。
五、操作程序
農機新產品試點購置補貼政策采取“先行備案、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建后補、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方式實施,試點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制定方案
各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單位)實施方案。
(二)購機備案
購機者(建設主體)在建設或購置成套裝備前,自主到當地區級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備案,填報《成套裝備申請備案表》(見附件3),并提交有關備案資料,至少包括購機者身份證明資料(個人須提供個人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須提供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用地手續完備證明、用地合規性證明。農業農村部門初審備案事項,根據本區資金規模情況,按照備案先后順序確定購機者,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購機備案不通過的申請人,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自主購機
購機者(建設主體)對照試點產品條件和生產企業條件,自主選擇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簽訂合同(注明享受補貼的成套裝備組成和金額),并監督安裝。安裝結束后,應與生產企業進行成套裝備安裝(含調試)質量驗收,并形成成套裝備安裝竣工驗收材料。購機者與生產企業應通過非現金方式結算。生產企業開具補貼的成套裝備銷售發票時,須注明購機者姓名或組織名稱、身份證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銷售價格等信息,購銷雙方應對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為保證日光溫室及塑料大棚建設質量,市農業農村局將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選擇有資質的監理機構,全程參與建設質量監督。監理機構由市農業農村局確定并公布,數量不少于3家,供購機者選擇。
(四)核驗申請
成套裝備竣工驗收合格后,購機者(建設主體)按照《成套裝備核驗規范》(附件5)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填報《成套裝備申請核驗表》(附件4),向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核驗申請。
(五)實地核驗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提交的核驗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聯合區級財政部門、有資質的第三方核驗機構(智慧農場和糧食烘干中心成套裝備)或專家組(日光溫室及塑料大棚成套裝備),組成核驗組,按照《成套裝備核驗規范》(見附件5)以及各類成套裝備技術規范的要求,組織開展實地核驗工作。現場核驗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第三方核驗機構應出具核驗報告。核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核驗對象、參與人員、核驗方式和流程情況,建設質量與技術規范一致性等內容,并提出明確的核驗結論。第三方核驗機構或專家組應將購銷雙方提供的材料復印件,與核驗報告一并報送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六)補貼申請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第三方核驗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和一致性,在收到核驗報告5個工作日內告知購機者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購機者應試運行一段時期(一般不少于1個月),確認成套裝備正常運行后,攜帶身份證明、銀行賬號、試運行正常確認單等材料,及《成套裝備申請核驗表》(見附件4),到區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補貼資金。審核不通過的,應書面告知不通過原因,經整改后再行核驗,整改次數不得超過2次,核驗通過后按以上要求自主辦理補貼申請。試運行期間,購機者應留存影像和生產記錄資料,印證成套裝備投入使用及運行情況,及購機者與成套裝備、主要設備銘牌等影像資料,具體記錄資料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自行確定。
(七)審核公示
對于審核通過的購機者,在市、區兩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中對審核通過的購機者信息和補貼產品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補貼資金兌付申請。
(八)直補到卡(戶)
區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補貼資金兌付申請,3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兌付至購機者銀行卡(戶)中。補貼資金按照核驗完成的先后順序兌付,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應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九)監督檢查
結合農業生產實際情況,資金兌付后,市農業農村局將安排經費,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抽查機構對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實施農機新產品補貼工作進行抽查,重點抽查產品的質量和補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規范性。
(十)資料留存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補貼辦理完成后,對所有資料匯編裝訂成冊,留存備查。資料保存期為5年。
六、保障措施
(一)落實工作責任,嚴格規范操作
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指導和督查各區級單位農機新產品補貼工作。區級農業農村部門作為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按照本方案所規定的流程開展相關工作,切實提高補貼透明度,確保補貼公平、公正、公開。區級財政部門按時限要求兌付補貼資金。各區級單位要取消補貼申請、核驗過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規定,杜絕因相互推諉而造成購機者不能正常享受補貼的現象。區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將第三方核驗機構和專家組開展核驗的工作經費及時納入部門預算,區級財政部門要予以保障,確保核驗工作公平公正。
(二)強化監督檢查,加大宣傳力度
區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度,加強監督檢查,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嚴格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補貼政策,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區補貼試點方案。享受補貼政策的補貼對象應在場地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立標牌,標牌內容應包括補貼對象信息、享受中央補貼的產品信息、補貼資金金額等。
(三)明確企業責任,嚴懲違規經營
生產企業對其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負責,并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者對其購機行為和提交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生產企業和購機者都要簽訂“承諾書”(見附件6、7、8)。對于出現的農機補貼違規經營行為,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農發〔2019〕162號)處理。
掃碼申請加入
農村清潔取暖賦能交流群